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