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jpg》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