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享受城乡居民保险待遇人员进行待遇核定的通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于201761日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进行待遇核定工作。领取待遇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城乡居民保险资格认证表,到市民服务中心三楼9496号窗口办理认证。如享受待遇人员无法前来认证的,代办人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城乡居民保险资格认证表前来办理。截止日期为2017731,如在截止日前尚未前来认证的享受待遇人员将于20178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日后前来补办认证将从20178月进行待遇补发。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