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事指南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条件:
1. 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2.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4. 属于本委管辖范围。
二、办理地点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751室)
三、联系方式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17-6280268
监督举报电话:0417-6255186
四、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办理时限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材料
(一)提交材料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2份;
2. 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材料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第三人);
3.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员工推举代表人书;
4. 仲裁答辩书;
5. 授权委托书;
6. 撤回仲裁申请书;
7. 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8.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